返回辽宁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辽宁铁岭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县级商务 >  正文
商业行政执法处罚流程
2008-05-06 08:06  文章来源:清河区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 案件来源
  1、检查中发现。
  2、公民举报。
  二、现场调查
  1、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三、做出处罚决定
  1、填写制式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交付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和申请复议,提出诉讼的时限及受理机关。
  四、执行
  1、当场执行。
  2、给予罚款处罚的要向当事人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
  3、执行人员将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五、告知当事人权利
  1、告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
  2、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六、复核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


  (首发子站:铁岭市清河区商业之窗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辽宁省商业厅 联系人: 张 悦 电话: 024-86894801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 燕 电话: 010-51651200-600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