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商业局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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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06 08:23 文章来源:清河区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的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我局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的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本局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咨询、办理有关业务的部门和个人,直接给予解释、答复、转交、代理等,实行服务到底的工作规范。
2、首问责任人应对服务对象咨询的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在政策法规范围内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不允许使用不负责任的语言予以回绝。
3、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4、首问负责制要求全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单位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综合情况,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优质服务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树立爱岗敬业、优质高效的工作形象。
5、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本局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并作为评先选优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6、咨询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应告知或帮助其了解可提供咨询部门。
7、如违反首问负责制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告知制
1、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需要的资料、证明;办理事项的程序、时限;要一次性告知给服务对象。
2、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进行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通知或书面告知形式。
三、限时办结制
1、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有关业务事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须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一周内办结。
2、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有关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延长办结的时限的原因和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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