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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6-06-06 08:37  文章来源:铁岭市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员的管理,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
  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
  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发 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1、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市内各级再生资源企业,各回收网点和其
它社会团体组织及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2、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第四条 发展对象
  1、市内各种经济成分的再生资源企业;
  2、市内再生资源企业经营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3、市内各级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4、从事再生资源或相关工作并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推荐。由两名以上会员或各级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2、申请。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3、初审。由本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4、审批。对处审合格者,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管 理
第六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及时了解和掌握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变化动态。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系制度,保持协会和会员之间信息联络畅通。
第八条 信息沟通
  1、会员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本本会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及市
场信息。
  2、本会定期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信息资料,提供本会刊物。
第九条 定期召开会员代表会议,交流行业发展情况,研究讨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方面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会员单位中进行通报。

第四章 退 会 与 除 名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自愿要求退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退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常务理  事会履行退会程序,备案注销。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除名:
  1、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2、一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损害本会形象声誉的。
  本会除名应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和事由说明材料,提请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向被除名者下达除名通知书,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四条 会员每年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理事单位(回收公司)年会费1000元;团  体会员单位(各收购站点)年会费200元;个人年会费50元。
第十五条 会费收取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如不能按期交纳会费的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本会秘书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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