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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
2006-06-06 08:43  文章来源:铁岭市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铁岭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简称“铁岭再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市内从事再生资源行业的业内人士及热爱再生资源事业的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     非盈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团结会员,维护本     会会员的合法经营权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促     进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为主要目的,达到废旧物资从生产到回收、利用和有效处理的     良性循环的社会化大体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铁岭市商业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铁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4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     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二)组织全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会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提高再生资源从业者的水      平,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完成政府有     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四)组织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会员单位的服务质     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与市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市内从事再生资源的企业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     的市内各级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再生资源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均可申请     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对再生资源事业,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有关领导或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聘为名誉会      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本会者,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并由本     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名誉会员享有(二)、(三)、(四)、(五)款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对行业发展和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以适当形式予      以表彰;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四年,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讨论,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人代表也可       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和业务往来;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       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       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宗旨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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