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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
2007-06-25 15:20  文章来源:铁岭市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1、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2、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程序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设立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由国家商务部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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