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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及信息报送制度
2007-06-29 08:57  文章来源:铁岭市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备案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拍卖企业)

3、经销企业鉴定评估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鉴定评估企业)

4、验资报告

5、企业章程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

 

营业执照号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仅拍卖企业)

 

经销企业鉴定评估专业证书编号(仅鉴定评估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构成

中方

 

外方

 

企业经营范围

 

专业人员数量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分支机构

地址

业务范围

营业执照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章)

一式四份(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一份,备案企业一份,留存一份。)                :登记表中要求项目复印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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