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辽宁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辽宁铁岭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条件及程序
2007-06-29 09:07  文章来源:铁岭市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1、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2、需提供的资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5)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3、时限
  备案机关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4、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5 号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辽宁省商业厅 联系人: 张 悦 电话: 024-86894801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 燕 电话: 010-51651200-600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