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屠宰厂(场)定点设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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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9 09:08 文章来源:铁岭市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内容:屠宰厂(场)定点经营资格审查
对象:企业
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从反生猪屠宰设备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健康证眀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质检验人员;(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处理设施;(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8)符合市人民政府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
程序:(1)屠宰厂(场)向市商业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2)市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3)经审查合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时限:30个工作日
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38号);(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贸部令〔1998〕第四号);(3)《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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