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当行设立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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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9 09:10 文章来源:铁岭市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内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核
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法人及自然人
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从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程序:(1)由发起人向拟设典当行(分支机构)反在地市极商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设立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2)在省商业厅初审的规定时限内向省商业厅提交申请材料;(3)省商业厅审核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做出批准决定。
时限:自接到商务部通知,十日内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商业主管部门并送达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
依据:(1)《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责任科室:铁岭市商业局市场运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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