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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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9 09:11 文章来源:铁岭市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内容:核发酒类批发企业的批发经营许可证
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法人及自然人
条件:(1)有固定营业场所;(2)有卫生许可证;(3)有仓储设施、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4)有检验和熟悉酒类知识的人员;(5)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程序:(1)企业申请;(2)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辽宁省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时限:10个工作日
依据:(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五年第25号);(2)《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责任科室:铁岭市商业局所属铁岭市酒类管理办公室
收费:《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每份30元,年检费20元(辽价费字1995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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